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发布于:2020-08-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东安健枰混凝土配送有限公司
湖南华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保全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

保全结案通知书

(2020)湘1122执保134号

申请人:东安健枰混凝土配送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何美恩,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湖南华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曹文斌,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东安健枰混凝土配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华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东安健枰混凝土配送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于2020年8月3日作出(2020)湘1122财保133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华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38,8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上述保全事项部分实施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通知如下:

部分保全,因未查到足额存款,致使保全事项未能全部实施完毕。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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