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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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萧山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萧山支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残疾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范围内分别赔偿***伤后经济损失6000元、66000元、800元,合计72800元; 二、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萧山支公司在机动车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伤后经济损失合计38519.9元; 三、***赔偿***伤后经济损失合计2336.8元; 鉴于***已预付赔偿款7995.8元、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萧山支公司已预付赔偿款10000元,故结算后,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萧山支公司在应支付的款项中,向***支付95660.9元,向***支付5659元,以上款项限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萧山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2元,减半收取576元,由***负担101元,***负担4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27 |
| 发布日期 | 2020-08-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