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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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航天巴山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 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因胡仁奎交通事故死亡所造成的损失共计111500元; 二、被告重庆航天巴山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外赔偿原告***、***、***因胡仁奎交通事故死亡所造成的损失共计483403.55元; 三、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二项,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履行。逾期支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152元,本院减半收取5076元,由原告***、***、***共同负担1523元,由被告巴山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负担3553元,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垫交,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支付原告,本院预收的案件受理费不做清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152元,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19-07-01 |
| 发布日期 | 2020-08-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