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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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中心支公司 朔州市第三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费用120000元(除去已支付的10000元,再一次性支付11000元)。 二、被告***赔偿35182元,除去已支付的10000元,再一次性支付原告***2518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5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08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