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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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朝阳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9,184.99元; 二、被告***、被告吉林泰安的士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367.85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5.00元,由原告***承担85.0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朝阳支公司承担144.00元,被告***、被告吉林泰安的士有限责任公司承担3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5 |
| 发布日期 | 2019-12-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