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戴克电器有限公司 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漳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戴克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贷款本金51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利息、罚息、复利具体金额按照《固定资产贷款合同》约定标准计算。期限自2017年7月1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其中借款本金2000万元自2017年6月28日至实际清偿之日); 二、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漳支行对戴克电器有限公司提供的其名下位于临漳县邺都工业园区魏峰线南侧,马义线南段路东侧的土地使用权和房产(临国用(更除)第2014028号、临国用(更出)第2014030号、临房权证城区字第2014-××5、临房权证城区字第××号、临他项(抵押)第2016076号、临他项(抵押)第2016083号、临他项(抵押)第2016084号、临他项(抵押)第2016090号、临他项(抵押)第2016091号及临漳县房他证临房字第××号、临漳县房他证临房字第××号、临漳县房他证临房字第××号、临漳县房他证临房字第××号、临漳县房他证临房字第××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51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戴克电器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漳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864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83645元由被告戴克电器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6 |
| 发布日期 | 2019-12-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