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增资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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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公司增资纠纷
法院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反诉原告)广州市香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南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缴付增资款4000万元;

二、被告(反诉原告)广州市香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南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滞纳金(滞纳金以未缴增资款4000万元为基数,按照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从2017年5月20日起给付至增资款缴清之日);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南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广州市香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386194元(南岳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南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2994元,被告(反诉原告)广州市香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732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51580元(香雪公司已预交)、本诉财产保全费5000元(南岳公司已预交)、反诉财产保全费5000元(香雪公司已预交),均由被告(反诉原告)广州市香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19
发布日期 2020-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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