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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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东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连云港地赐饲料有限公司 连云港市金土地种业有限公司 连云港松升粮油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连云港松升粮油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连云港市金土地种业有限公司代偿款1000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11月28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应对被告连云港松升粮油有限公司上述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各承担1/5。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被告连云港松升粮油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也可到农行东海县支行营业厅交款。 |
| 裁判日期 | 2019-02-11 |
| 发布日期 | 2019-12-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