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于洪支行
沈阳瑞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于洪支行与被告***、沈阳瑞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抵押加阶段性保证借款)》;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于洪支行借款本金163,900.57元,并按合同约定利率支付欠款利息及违约罚息至实际还款之日至(利息及违约罚息的具体数额以实际还款日原告银行系统确定的数额为准);

三、被告沈阳瑞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78元、保全费1,434.36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沈阳瑞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9-12
发布日期 2019-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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