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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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青岛中鲁精工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青岛金晶股份有限公司货款300000元及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月11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二、驳回原告青岛金晶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50元,由原告负担1450元,由被告青岛中鲁精工实业有限公司负担2900元,因原告已向本院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述款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生效后,权利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 |
| 裁判日期 | 2020-06-23 |
| 发布日期 | 2020-08-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