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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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北京时利和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
| 法院 | 北京互联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491民初10788号 原告:北京时利和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楠,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凡,北京市融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营业场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兴安北路55号。 负责人:张春辉。 原告北京时利和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原告北京时利和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北京时利和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龚娉 二零二零年五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李绪青 书记员孙悦 |
| 裁判日期 | 2020-05-15 |
| 发布日期 | 2020-08-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