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巴彦淖尔电业局
四川省丰达建设有限公司
内蒙古送变电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劳务工资350000元,被告四川省丰达建设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6550元,由被告***、四川省丰达建设有限公司负担6000元,由原告***负担550元,分别并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须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须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权利人可在本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依法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12-16
发布日期 2020-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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