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静宁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静宁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静宁支行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22456.10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4月13日),合计122456.10元;2020年4月14日之后的利息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74元,减半收取1337元,由被告李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15 |
| 发布日期 | 2020-08-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