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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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上海国际机电五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上海帅卓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企宝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圣鑫投资有限公司 上海淅薇实业有限公司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费44,971.2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2.10元,由被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26 |
| 发布日期 | 2020-08-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