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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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四平市康隆医药有限公司 长春大政药业科技有限公司 长春市中和医药药材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104民初4828号 原告:长春大政药业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关大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选明,吉林钧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市中和医药药材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季旭。 被告:四平市康隆医药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双雨寒。 原告长春大政药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市中和医药药材有限责任公司、四平市康隆医药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原告长春大政药业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长春大政药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孙彦辉 二零二零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吴佳音 |
| 裁判日期 | 2020-08-17 |
| 发布日期 | 2020-08-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