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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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宏伸食品有限公司 烟台市莱山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山东薯香食品有限公司 山东薯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山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薯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偿还原告烟台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莱山支行借款本金2949336.49元,支付原告利息12123.44元、罚息233951.21元、复利9541.15元(计算至2020年3月2日),并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继续支付原告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自2020年3月3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期间的罚息、复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山东薯香食品有限公司、被告烟台宏伸食品有限公司、被告烟台市莱山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被告***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被告山东薯香食品有限公司、被告烟台宏伸食品有限公司、被告烟台市莱山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薯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220元,由被告山东薯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山东薯香食品有限公司、被告烟台宏伸食品有限公司、被告烟台市莱山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31 |
| 发布日期 | 2020-08-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