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房山支行
浙江文华控股有限公司
北京燕山鑫光化工有限公司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北京燕东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北京燕东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浙江文华控股有限公司借款45万元并支付期内利息及逾期罚息(期内利息以45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7.47‰计算,自2007年12月29日起至2008年11月15日止;逾期罚息以45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9.711‰计算,自2008年11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北京燕山鑫光化工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浙江文华控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99元,由北京燕东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燕山鑫光化工有限公司负担8050元,由浙江文华控股有限公司负担549元。公告费560元,由北京燕东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燕山鑫光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9-03
发布日期 2019-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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