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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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唐山曹妃甸二十二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681605.54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5308元,由被告唐山曹妃甸二十二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鉴定费10000元,由被告唐山曹妃甸二十二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14 |
| 发布日期 | 2020-08-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