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西龙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第一分公司 江西龙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平湖箱包城有限公司 嘉兴市久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江西龙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西龙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嘉兴市久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钢材款15611603.08元,并赔偿原告利息损失(以15611603.08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11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货款付清时止); 二、被告***对被告江西龙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履行的上述付款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42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155420元,由原告嘉兴市久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34950元,被告江西龙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2047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后附页) |
| 裁判日期 | 2019-08-07 |
| 发布日期 | 2020-08-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