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哈尔滨清华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哈尔滨清华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交付原告金光铁、迟英顺房屋(五常镇电大小区二期7号楼1单元301室,建筑面积84.18平方米)一套,于判决书生效后立即履行。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哈尔滨清华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300元,由原告金光铁、迟英顺负担1500元,于判决书生效后立即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9 |
| 发布日期 | 2020-08-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