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霸州市龙发实业有限公司
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霸州市凯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天津市忠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霸州市凯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连带清偿天津市忠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欠付的借款本金29041460元及截至2018年9月13日止的利息1275341.26元以及自2018年9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付)以及律师费50000元;被告霸州市凯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天津市忠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8328元,由被告霸州市凯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7-22
发布日期 2020-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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