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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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安市裕华钢铁有限公司 浙江省机电产品质量检测所有限公司 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武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武安市裕华钢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货款1785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9年7月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本判决履行完毕时止); 二、驳回武安市裕华钢铁有限公司要求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向武安市裕华钢铁有限公司因所供产品存在质量问题造成的经济损失暂计为2000000元(最终以鉴定报告为准)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880元,减半收取1044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减半收取1075元,均由武安市裕华钢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28 |
| 发布日期 | 2020-08-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