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周县支行 曲周县政通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中京合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河北政麟食品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 河北滏邦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邯郸市金日食品有限公司 曲周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土产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邯郸市金日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北京中京合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8,839,213.50元、利息(暂计至2018年10月17日的利息15,332,632.84元)及担保保险服务费19,756.13元; 二、原告北京中京合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对被告曲周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供销商场所有的面积为3603.20㎡的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在抵押担保借款本金280万元及利息(暂计至2018年10月17日的利息4,093,442.5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曲周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对被告邯郸市金日食品有限公司上述借款的本金120万元及利息(暂计至2018年10月17日利息1,754,25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北京中京合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河北政麟食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275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邯郸市金日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20 |
| 发布日期 | 2020-08-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