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翟伟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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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寅运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610000元; 二、被告***、芜湖寅运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23427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82元,由原告***、***、***负担87元,被告***、芜湖寅运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301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负担794(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付,被告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05-25 |
发布日期 | 2020-08-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