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郓城县东方化纤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查封被执行人莱芜市开元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查封物品详见查封清单。 二、被执行人莱芜市开元工程材料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莱芜市开元工程材料有限公司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莱芜市开元工程材料有限公司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18-12-1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