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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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城县宇川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廊坊市鑫旗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大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廊坊市鑫旗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大城县宇川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保证金人民币50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0日起按照月息2%即每月1000元计算至被告还清为止。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5元,保全费520元,共计1045元,由被告廊坊市鑫旗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30 |
| 发布日期 | 2020-08-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