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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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州市稷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上海三任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借款40,000,000元; 二、被告湖州市稷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三任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计至2018年11月29日的借款利息1,811,343.56元; 三、被告湖州市稷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三任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40,0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30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6.95%计算的逾期利息; 四、被告湖州市稷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三任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80,000元; 五、被告上海稷业(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对第三项的逾期利息以年利率12%为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上海稷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湖州市稷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9,584.12元,公告费690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6 |
| 发布日期 | 2020-08-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