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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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 晋江晟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福建永春老醋醋业有限责任公司 惠安德诚工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1、被告福建永春老醋醋业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贷款本金人民币24,873,578.00元及相应利息(含罚息、复利)(截止2018年4月12日为人民币747,232.65元,并自2018年4月13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 2、若被告福建永春老醋醋业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上述债务,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有权以被告惠安德诚工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即位于惠安县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惠寨字第0473号、惠寨字第01043号;土地土地证号为:惠国用(2006)出字第0600**项权证号:惠房他证(2014)字第1093号】折价、拍卖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在合同约定本金最高额2591.66万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其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永春县永春老醋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3、若被告福建永春老醋醋业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上述债务,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有权以被告晋江晟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即位于晋江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晋国用(2011)第01285号;土地他项权证:晋他项(2014)第00154号】折价、拍卖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在合同约定本金最高额3302.95万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其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福建永春老醋醋业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4、被告惠安德诚工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晋江晟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福建永春老醋醋业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福建永春老醋醋业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9904元,由福建永春老醋醋业有限责任公司、惠安德诚工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晋江晟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4-10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