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支行
禹州市广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支行借款本金22212.32元,利息918.73元、罚息2512.32元(计算至2019年9月16日止,自2019年9月17日起的罚息以借款本金22212.32元为基数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合同》的约定利率计算至被告还清本金之日止);

二、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支行有权就被告***所有的东风牌S500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豫K×××××,发动机号码SPK6090,车架号LGG8E2D10FZ460060)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

三、被告禹州市广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20元,由被告***、***承担,被告禹州市广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连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12-16
发布日期 2019-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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