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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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隆阳区人民法院(2019)云0502民初6225号民事判决第2项(即2、驳回被告云南建投第二安装工程公司的反诉请求); 二、撤销隆阳区人民法院(2019)云0502民初6225号民事判决第1项(即1、驳回原告保山市达昌道路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由上诉人云南建投第二安装工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上诉人保山市达昌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2184426.11元、保函费人民币7200元,合计人民币2191626.11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196元,由上诉人云南建投第二安装工程公司负担人民币23576元,由上诉人保山市达昌道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2620元;反诉费4750元减半征收人民币2375元,由上诉人云南建投第二安装工程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946元,由上诉人云南建投第二安装工程公司负担人民币28326元,由上诉人保山市达昌道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2620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上诉人云南建投第二安装工程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7-31 |
| 发布日期 | 2020-08-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