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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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北宏顺伟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武汉汉口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100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以1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自2019年2月12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向原告武汉汉口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20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以2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自2019年2月12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向原告武汉汉口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20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以2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自2019年2月12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四、被告***对第一项、第三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对第一项、第二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被告***、***向原告武汉汉口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连带支付代偿款200000元及违约金(以2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自2019年2月12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七、原告武汉汉口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就上述一、二、三、六项所享有的债权,有权对被告湖北宏顺伟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武昌区武珞路442号中南国际城B座1单元19层1室、2室、12室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号:武房权证昌字第××号、20××69号、20××67号)优先受偿; 八、被告湖北宏顺伟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武汉汉口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0000元、诉讼保全担保费1800元; 九、驳回原告武汉汉口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给付内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31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8312元,由被告湖北宏顺伟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7288元,由原告武汉汉口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102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09 |
| 发布日期 | 2020-08-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