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山市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山市支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本息及违约金共38531.22元(利息及违约金暂计至2018年9月17日,从2018年9月18日起至还清款项日止的利息及违约金按照《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另行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64元(已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山市支行预交),由被告***负担。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山市支行预交的一审案件受理费764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向本院补缴一审案件受理费76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27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