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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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10民初90号民事判决第一至五项; 二、海林市荣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海林市中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具已付款78,060,064元的发票。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本诉受理费230,845元,鉴定费139,525元,保全费5000元,由中鼎开发公司负担330,926元,由荣江建筑公司负担44,444元;一审案件反诉受理费70,772元,鉴定费33万元由海林市荣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232,448元,由中鼎开发公司负担168,32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01,617元,由中鼎开发公司负担301,417元,由荣江建筑公司负担2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02-02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