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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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粤0113民初3050号 原告:广州天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杜善强;任职: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是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朝鲜族,是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广州天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程序独任审理。原告广州天源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到庭应诉,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天源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车辆维修费7400元、赔偿茅台酒遗失损失2200元;2.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1月1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被告担任原告司机一职,岗位职责是听从公司领导的指示驾驶领导车辆,合同期限为2019年11月14日至2022年11月13日。被告入职后,却不认真履行岗位职务。2019年11月16日晚9点半左右,在未经公司领导同意的情况下,被告擅自开走原告公司领导车辆,直到次日7时许才将车辆开回公司。这期间,原告车内存放的两瓶贵州茅台酒遗失了一瓶(价值2200元),原告车辆左前杠、左门、左后门及左后杠出现刮痕,维修费共计7400元。此外,原告为便于被告驾驶车辆,原告还将备用金4000元交给被告,以便被告支付履行职务过程中产生的费用。2019年11月17日以后,被告便不再前往原告处上班,且原告交给被告的备用金也未归还。原告认为,被告上述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利,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立即赔偿对原告造成的损失。请求贵院判如所请! ***未到庭答辩。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赔偿7400元给原告广州天源混凝土有限公司; 二、驳回原告其余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元,已由原告广州天源混凝土有限公司预缴,应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吴文涛 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蔡施敏 |
| 裁判日期 | 2020-04-20 |
| 发布日期 | 2020-08-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