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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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峰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法院 | 南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闽0583民初953号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是否公开审理 是 立案 日期 2020年1月9日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原告 原告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峰支行,住***。 代表人林奕星,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潘晓萍,该支行职员。 被告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透支本金68785.15元及自2020年2月23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结欠的利息、费用(费用包含滞纳金/违约金、手续费、年费、快递费等,利息、费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与合同约定计算,其中截止2020年2月22日暂计结欠利息10104.95元、费用3266.85元); 2、判令被告***对被告***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用及公告费用)。 被告 答辩 意见 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答辩状。 本院 认定 事实 证据 2017年10月21日,被告***填写《福万通普惠金融贷记卡申请表》,向原告申请办理普惠金融贷记卡一张,申请额度70000元。原告经审核,于同年10月26日发放福万通金融贷记卡一张给被告,号码为6228027446831105,信用额度70000元。2017年10月26日,原告(债权人)与保证人***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为:“保证人自愿为债权人自2017年10月26日起至2020年10月31日止,与债务人***办理的福万通普惠金融贷记卡所形成的债权提供担保,担保的债权本金最高余额为70000元;保证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及其他应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以6228027446831105号信用卡转账交易,2019年4月16日起未按时足额偿还透支款,截至2020年2月22日,结欠本金68785.15元及利息10104.95元、违约金3266.85元未还。 裁判 理由 被告***以其向原告申领的6228027446831105号信用卡转账交易,2019年4月16日起未按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足额还款,现结欠透支款本金68785.15元及透支利息,应当根据《福万通普惠金融贷记卡申请表》所附《福建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福万通普惠金融贷记卡领用合约》、《福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福万通普惠金融卡章程》规定偿还,并支付违约金。上述债务属于《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期间和额度内因***名下福万通普惠金融卡形成的债务,被告***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法律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 主文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峰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68785.15元及透支利息、违约金[透支利息计至2020年2月22日为10104.95元、违约金计至2020年2月22日为3266.85元,自2020年2月23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违约金按《福建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福万通普惠金融贷记卡领用合约》、《福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福万通普惠金融卡章程》规定计算];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诉讼 费用 本案受理费1728元,减半收取为864元,由被告***、***负担。 上诉 权利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落款 盖章 审 判 员 尤江岚 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吴桂菊 速录员徐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