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山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山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计人民币120,500元,在三者商业险限额内赔付原告***人民币9205.88元,合计人民币129,705.88元。(保险公司垫付5000元,被告***垫付10,000元) (上述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履行,赔偿款支付至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广丰支行,账号:14×××11)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92元,减半收1446元,由原告***承担723元,被告***承担72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18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