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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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 法院 | 平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驳回原告中国华冶科工集团有限公司邯郸第一建筑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河北军存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0 |
| 发布日期 | 2020-08-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