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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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鑫盛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沈阳市法库道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库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法库县孟家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沈阳市法库道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库分公司借款本金3,181,197.36元(3,700,000.00-518,802.64); 二、被告法库县孟家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沈阳市法库道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库分公司支付借款3,181,197.36元的利息。计息期间自2020年5月29日起至给付完毕之日止; 三、被告法库县孟家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沈阳市法库道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库分公司支付2014年7月9日和2015年7月29日的两笔借款利息434,000.00元; 四、驳回原告沈阳市法库道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库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400.00元,减半收取21,200.00元,由被告法库县孟家镇人民政府负担。 保全费5,000.00元,由被告法库县孟家镇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21 |
| 发布日期 | 2020-08-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