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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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常市东源米业有限公司 五常市富石米业有限公司 五常市永兴米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五常市永兴米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借款本金3513822.44元; 二、被告五常市永兴米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自逾期之日起至2018年12月2日止的利息、罚息及复利人民币552199.44元; 三、被告五常市永兴米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以借款本金3513822.744元为基数给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借款利息、罚息及复利(自2018年12月3日至实际给付全部借款本息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第13.4条、第13.5条、13.8条及借款凭证约定利率6.02%计算); 四、被告五常市永兴米业公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律师代理费3000元; 五、被告五常市东源米业有限公司、被告五常市富石米业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对被告五常市永兴米业有限公司给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3996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9982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五常市永兴米业公司、被告五常市东源米业有限公司、被告五常市富石米业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负担,与上款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2-22 |
| 发布日期 | 2019-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