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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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冠县支行 山东开元复合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开元复合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冠县支行0161100003-2018年(冠县)字00076号小企业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1100万元及利息(截至2020年2月20日,利息为180941.71元;自2020年2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1100万元为基数,在年利率4.785%的基础上加收50%计算,并按合同约定计收复利); 二、被告山东开元复合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冠县支行0161100003-2018年(冠县)字00079号小企业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1100万元及利息(截至2020年2月20日,利息为180941.71元;自2020年2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1100万元为基数,在年利率4.785%的基础上加收50%计算,并按合同约定计收复利); 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冠县支行有权对山东开元复合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冠国用(2012)第020号土地使用权冠房权证冠县字第××号号房产冠房权证冠县字第××号号房产行使抵押权,并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被告***、***、***、***对第一项、第二项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清偿后有权向山东开元复合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3609元,减半收取7680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23 |
| 发布日期 | 2020-08-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