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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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新昌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昌县三鼎机械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浙江省新昌县兴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代偿款2000000元,并支付自2020年6月29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三计算的违约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新昌县三鼎机械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浙江省新昌县兴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59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新昌县双宇汽车空调配件有限公司、新昌县奔宇汽车空调配件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7元,减半收取11503.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16503.5元,由被告新昌县三鼎机械有限公司、新昌县双宇汽车空调配件有限公司、新昌县奔宇汽车空调配件有限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12 |
| 发布日期 | 2020-08-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