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崇州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崇州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各项损失19887.66元(包含医疗费3137.6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元、营养费1200元、误工费7200元、护理费8100元、交通费100元);

二、由被告***赔偿原告***鉴定费648元;

三、被告***垫付原告***医疗费2100元,扣减上述第二条其应赔偿***鉴定费648元后,由***在领取赔偿款时返还***现金1452元。

上述给付内容在本判决生效二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20元,由被告***负担1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04
发布日期 2019-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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