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营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成都恒盛注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崇州市代兵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联营纠纷 |
| 法院 | 崇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四川省崇州市代兵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成都恒盛注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2日签订的《车辆联合经营协议》已经解除。 二、成都恒盛注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四川省崇州市代兵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服务费4000元,四川省崇州市代兵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成都恒盛注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保证金10,000元;品迭后,四川省崇州市代兵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成都恒盛注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6000元。 三、成都恒盛注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四川省崇州市代兵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车牌号为川A×××××油罐车(车辆识别代号LGAX5D65393012615)的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及其车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成都恒盛注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1-23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