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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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冶集团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唐山菲斯克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20)冀0203民初115号民事判决; 二、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医疗费、伤残赔偿金共计187858.7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129元,由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负担2020元,由***负担10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258元,由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负担4041元,由***负担21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7-10 |
| 发布日期 | 2020-08-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