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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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重庆云阳恒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华酝投资有限公司 重庆蓝洋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贵州华酝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借款本金4561135.14元、2017年2月6日前的利息27416.67元、罚息340878.98元、复利12783.18元,合计4942213.97元; 二、被告贵州华酝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2017年2月6日之后的罚息和复利(计付标准:罚息以4561135.14元为基数,复利以12783.18元为基数,均按照年利率15%计算至还清借款时止,利随本清); 三、被告贵州华酝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四、被告贵州华酝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案件受理费23169元、执行费52053元,共计75222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94516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99516元,由被告贵州华酝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19-06-21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