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件损害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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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 中徽建技术有限公司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来安县分公司 中邮通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 安徽飞科交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件损害责任纠纷 |
| 法院 | 来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来安县分公司、中徽建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费用共计20791.6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6元,减半收取计453元,由原告***负担240元,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来安县分公司、中徽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21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20 |
| 发布日期 | 2020-08-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