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宁夏视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宁夏天华物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宁夏天华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银川市兴庆区家勃宏装潢工程维修营业部工程款22435.4元,并按照年利率4.35%的标准支付22435.4元工程款自2019年1月25日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二、驳回原告银川市兴庆区家勃宏装潢工程维修营业部对被告宁夏视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6元,减半收取计183元,由被告宁夏天华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5-08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