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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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漳州市瀚海贸易有限公司 福建大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山东和成印铁制罐有限公司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 福建和成制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福建大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借款本金2279万元及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自2020年1月1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为0***002约定计算利息、罚息、复利); 二、福建大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为实现本案债权所支出的律师代理费43850元; 三、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对***、***提供的抵押物即登记在***名下的址在芗城区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漳房权证芗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漳国用(2006)第××号)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担保的最高债权额10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福建和成制罐有限公司、山东和成印铁制罐有限公司、漳州市瀚海贸易有限公司、***、***、***对本案福建大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所欠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的上述判决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其与***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对本案福建大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所欠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的上述判决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保证人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福建大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750元,由福建大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并由福建和成制罐有限公司、山东和成印铁制罐有限公司、漳州市瀚海贸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09 |
| 发布日期 | 2020-08-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