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南京空鹰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南京空鹰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张家口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南京空鹰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住宿费共计426051.14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南京空鹰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南京空鹰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00元,由原告***负担4227元、被告南京空鹰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负担6573元;反诉费2300元,由被告南京空鹰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7-13
发布日期 2020-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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