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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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空鹰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南京空鹰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张家口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院 | 定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南京空鹰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住宿费共计426051.14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南京空鹰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南京空鹰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00元,由原告***负担4227元、被告南京空鹰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负担6573元;反诉费2300元,由被告南京空鹰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13 |
发布日期 | 2020-08-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