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修文县苗乡民族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利恒建设有限公司
贵州中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贵州黔兴彩广告装饰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贵州中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96855.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所欠货款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标准,自2019年01月19日起计算至2019年08月20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标准,自2019年08月21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修文县苗乡民族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在其欠付被告***的工程价款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货款296855.00元向原告贵州中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给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贵州中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08.00元,减半收取计3004.00元,由被告***、修文县苗乡民族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7-22
发布日期 2020-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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